|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中申请认定“华夏”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鲁工商标字[2005]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认定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塔式起重机商品中的“华夏”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请你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导立案机关对相关案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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